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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?

251 阅读 诉中财产保全

采取诉讼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
      1. 必须是由于被保全财产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。这种可能性必须是真实存在的,而不是你主观臆断的。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,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(如:新鲜水果、蔬菜保质期很短,容易变质腐烂)。在此情况下,人民法院依你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,处理变卖,折价保存。

      2.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,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、给付某一物品。单纯的确认之诉(即:请求确认与对方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)或变更之诉(即,要求改变或者消灭已经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),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,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,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。但是,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,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。

      3.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你的申请而采取,你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。

      4.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,不得向没有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。没有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。

  当你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